2000年前后,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被告王国玉发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开始利用宗族势力从当地村民手中非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并倒卖牟利。通过这种方式,他吸引了许多成员加入他的行列,以被告王国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开始逐渐形成。
2004,被告王国玉进入牛埠镇吉胜村委会工作,担任副主任。2006年4月,被告人王国玉被任命为牛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全面负责管理工作。他先后安排组织成员和宗族成员到牛埠社区卫生室和社区城管室工作。2006年7月,的弟弟王出任牛埠镇国土资源研究所所长。当地的土地建设审批分别由和王控制。从那以后,人们开始威胁、制造困难,并在房屋用地上收集房产。不符合其非法要求的人以社区卫生办公室、社区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研究所和部族部队的名义受到骚扰和阻挠。这在当地人民心中形成了一种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与此同时,该组织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在牛埠镇建设规划的重点区域,加速了非法侵占和垄断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国玉在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带领该组织成员渗透到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中,为犯罪的实施寻求合法的“掩护”2008年5月,被告人王国玉以非法手段当选为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此后,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压迫群众为手段、以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成熟。
组织形成时间长,人员多,相对固定,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被告王国玉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人。他在组织内享有绝对权威,并对组织的活动拥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和普通参与者,知道组织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活动,自愿加入并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形成相对清晰的层级、分工和既定的组织纪律。该组织长期以来一直组织非法犯罪活动,如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业土地、敲诈勒索、欺诈、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非法拘留、设立赌场、阻挠作证和滥用权力。它的行动显然是有组织的、暴力的、胁迫的和公开的。它通过不作恶、不压迫、不伤害群众,在当地建立了强大的地位。
199多年来,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拉拢和腐蚀的方式依附于少数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力、玩忽职守、甚至包庇纵容,成功实施犯罪。结果,该组织成员多次侥幸逃脱制裁,进一步助长了其成为强大力量和控制一方的傲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受到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纪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国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严重破坏了武威县牛埠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的一审判决宣告了王国玉“村霸”黑手党式组织的灭亡。打击长期盘踞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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