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解除劳动关系_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疫情解除劳动关系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意见,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防疫期间的工资和福利问题。

意见支持不复工期间工资福利的协商。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使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生活费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福利对于那些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稳定工作。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福利对于依法因隔离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责令其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应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春节长假期间,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职工,引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假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中央电视台记者宋舒,中央电视台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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