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经费公开_征地拆迁维权,仅知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够!


政府部门经费公开

政府信息的披露是获取征地拆迁权益证据的关键一步。通过这一步,我们可以知道政府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完备,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从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当事人也知道通过网上信息检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操作方法,所以他们自己申请。然而,政府部门迟迟没有答复,这让人感到非常难过。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如何获取必要的证据?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背景:唐女士,

,在广西柳州一个乡镇拥有一套合法的房子。目前,该地块正面临征用。但唐女士没有看到征地审批、征地公告等程序。经过多次与征收部门沟通和补偿不成功,唐女士找到我的律师团队为她维权。

为核实征地的违法性和真实性,唐女士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市政府书面公布唐女士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审批、征地公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没有披露唐女士的申请内容,也没有告知唐女士如何查询或另行申请。这是一个明显的行政疏忽

唐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市政府立即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准、征地公告等文件以书面形式公开。

听证

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受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无论是否决定公开。本案中,市政府未回复唐女士要求公开该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审批、征地公告等文件的申请,明显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最后,复议机关支持唐女士的复议请求,并责令市政府回复唐女士要求的政府信息。

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得无故拖延。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答复的,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信息披露行为。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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