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_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为其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

最近在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尹达保监发字[2019年第142号)显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非法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控股股东贷款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庄河汇通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92亿元。最大股东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15.62%。大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900万元,占股份的9.90%。大连方毅集团有限公司认缴人民币1200万元,持有6.25%的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5)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低于

是原始文本: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