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律问题_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100个新冠疫情防控法律问题,你应该知道

疫情法律问题

“谁应该发布疫情信息?”"如何确保检疫措施在疫情期间符合正当程序?""在疫情期间,武汉和湖北“关闭城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同济大学出版社今天(20日)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法律行动手册》,为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br>

这100个问题涉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法律预防和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采取的法律预防和控制措施、社会组织和公众采取的法律应对行动、基本的强制性法律保护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本书以防疫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为基础,从法律依据、执法逻辑、守法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阐述依法防控传染病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这本手册也是第一本关于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控制的法律书籍。

的电子版对读者免费。解放日报《上官新闻》摘录了一些公众关心的防疫和控制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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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皇冠肺炎属于哪种传染病?< br>

a:《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类”< br>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和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疟疾< br>

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br>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公布“< br>

三类传染病,应对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最严格的报告和防控措施任何人发现甲类传染病都必须及时报告。一般来说,在城市不超过两个小时,在乡村不超过六个小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第30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公布甲类传染病。”然而,在《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修订并生效后,甲类传染病已由法律以立法形式确定,除国家立法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也需要相应的防控措施。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的

号公告将把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

问:什么是传染病的“b类和a类管理”?

a:《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乙类和丙类传染病该法第4条还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当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突发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这是新型冠状病毒中“乙类和甲类”流行的法律基础< br>

事实上,某些突发严重传染病的严重程度可能不会低于鼠疫和霍乱这两种a类传染病。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委员会都无权修改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因此,结合传染病防治的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宣布部分传染病为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治措施这就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

问:在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部门对隐瞒、谎报或迟报负有哪些责任?< br>

a:《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报告传染病的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传染病”

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不及时组织治疗、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号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报告、公示职责,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br>

(2)传染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未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br>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br>

(4)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br>

(5)其他违反本法的失职或渎职行为“

问:未能完成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存和供应的有关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应急所需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存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将霍申山医院移交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用于预防和控制新的冠状肺炎疫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应急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与紧急救援和处置" < BR >

2年2月2日上午,武汉市市长与联合后勤保障部队副司令在武汉霍申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院签署了交接文件,标志着医院移交给部队,以支持湖北医疗队的管理和使用。这支医疗队肩负着重要使命,包括来自联合后勤支援部队附属医院的950名医务人员。他们是来自整个军队不同医疗单位的顶级防疫士兵。他们中的许多人参与了在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抗击非典型肺炎和埃博拉病毒的斗争。他们在治疗传染病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霍申山医院不仅体现了专业精神,也体现了高度的合法性。这一转移正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体现。

问:在预防和控制新发肺炎期间,政府部门应如何改善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br>

a:在新皇冠肺炎流行期间,一线医务人员面临许多困难,如工作任务繁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工作压力大等。因此,政府部门应关心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通过各种渠道有效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

2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要求从七个方面作出规定。 包括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充分保护一线医务人员的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br>

(1)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和设备建设,重点改革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确保医务人员有充足的睡眠和食物;< br>

(2)维护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因实施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完成防疫控制任务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安排补休需要紧急补充医务人员和其他防疫人员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组织一线医务人员体检,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咨询,减轻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 br>

(3)实施医疗对从事防疫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 br>

(4)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参加新皇冠肺炎防疫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br>

(5)加强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对一线医务人员进行慰问。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建立沟通渠道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家庭提供对口援助;< br>

(6)创造更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加大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国家卫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韩毅[〔2020〕43号),规定“对隔离的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歧视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处理”< br>

(7)发扬专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做好及时奖励和及时表彰工作,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信心和凝聚力

问:在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中感染新皇冠肺炎的非医务人员能否被法律认定为工伤?< br>

a:《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因工遭遇事故或患职业病并经确认患有工伤的员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br>

新冠状病毒爆发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因公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了“因公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安全问题”,未对非医疗人员做出特别规定< br>

在当前的相关法规中,如果不是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工伤<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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