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感染的医护人员_【全力以赴 防控疫情】黑龙江省:防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认定为工伤

东北网1月25日电(记者孙颖歆)25日,记者从省人民社会事务部获悉,1月24日,省人民社会事务部制定了三项措施,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项努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保健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转发〈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履行工作职责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社区函[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政策措施。在防治工作中,因执行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有效加强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防疫和控制的指导

制定并发布《关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全省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社会事务部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把师生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学习, 及时部署和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规划,组织力量实施防控,依法有序控制单位和特定人员责任

要求节假日值班,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间,严禁举办大型聚集活动,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学校(班)的开学各级人民社会服务部门要及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做好防治相关工作

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师生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做好防护工作;分类实施防控措施,应对学校内外的师生进行分类;加强环境卫生控制力度,规划应对疫情的早期措施,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和措施,制定相关规划。

明确保证医疗和相关人员。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转发医疗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执行工作职责保护问题的通知》(黑社区函[2020[21]号),明确了政策措施。在防治工作中,因执行工作任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视为工伤,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

迅速制定计划,有效加强全省人口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疫情防控。

制定并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省人口和社会保障系统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

完善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尽量减少聚集人数。科学安排业务流程,实施非会议服务,在线活动可以尽量在网上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处理要求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保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疫情防控中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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