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防治疫情指导意见_最高检研究涉疫情案件办理工作,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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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

-预防控制最高疫情检察工作领导小组

召开会议

研究处理涉及疫情的案件

并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2年2月23日下午, 中央统筹推进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后,最高检察组党组首先认真研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书记、司法部长张钧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坚持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高效、及时处理疫情相关案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依法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进一步做好监狱、看守所检察工作。

为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厉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讲话》,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控制,提出明确意见,指导一线检察人员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办案提供参考。

此前,由“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的意见》原则上规定了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适用,但在适用上需要进一步细化。鉴于检察机关的检查、逮捕、检查和起诉,如何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会议研究认为,对于确诊为新诊断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由于新诊断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在隔离期未满前,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如果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然造成传播后果,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违反防疫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严重传播风险的其他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会议指出,如何把握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范围应该是现实的。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政府部门组织和动员的居民(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可被确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防疫人员依照职权实施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动组织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疫措施过程中受到暴力或威胁的,不能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可按故意伤害、挑衅、侮辱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会议强调,在防疫期间,要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在企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并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建议法院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认真负责地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如果确实没有必要拘留,可以建议改变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199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作用,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加大宽大处理力度。针对律师在场难以保证的问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律要求如果确实没有律师在场,应通过录像和其他手段确定嫌疑人认罪和惩罚意愿的真实表达,这应在审判期间得到法院的确认。

199会议要求,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决定,杜绝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及时释放一批典型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为给一线办案提供指导,疫情相关法律程序的应用应在“筛查与应对网络”中公布(简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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