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防诈骗_注意!疫情期间,这6种涉“口罩”诈骗手段请防范

在预防和控制

流行病期间,口罩成了生活的必需品,对口罩的需求激增。因此,一些人正在用他们的歪脑筋设置面具骗局,企图在这场全国性的灾难中发财。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到要依法严惩诈骗犯罪。作为回应,Jun法官已经为骗子们找出了6种使用“面具”进行欺骗的方法。请快来理解,不要再上当了!

欺诈手段①:

假装接触医用口罩

疫情期间防诈骗

▲庭审现场1992年1月5日,被告应被公安机关扣押鄞州区检察院在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指导和督促公安机关迅速收集证据。6日下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7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决定对某某人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同一天裁定被告犯有欺诈罪,判处6个月监禁和1000元罚款。(2)

欺诈手段:

从网上下载虚假交易信息地图

|自1991年27日以来,怀疑陈某、刘谋从网上下载了大量面具和虚假交易信息图片,并张贴在微信朋友圈,谎称销售了大量面具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10多名受害者被诈骗了总计超过22万元。

疫情期间防诈骗

▲当受害者提问时,犯罪嫌疑人都回答“国家危机第一”

2年6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对、刘进行了立案调查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玉峰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此案。

诈骗手段③:

为诈骗

提供了虚假的交货地址1991年30日,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区域销售部的袁某想给公司客户分发一批口罩,发现了一个声称在网上销售口罩的微信商户。双方同意以每张90美分的价格购买4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87,000元定金,然后追加订单,再转账30,000元转账后,袁开车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提货,发现地址是假的,商家还黑了他的微信。

2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广东省禄丰市公安机关抓获。2月17日,浦东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以批发面具为名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黄某。(4)

诈骗手段:

利用微信朋友圈专门坑熟人

2年3月3日,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犯罪嫌疑人刘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假货销售信息,没有任何购买渠道和商品。许多受害者在朋友圈里找到了销售信息,从犯罪嫌疑人刘谋那里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一些受害者还代表他们的朋友向嫌疑人刘谋提供存款。据初步统计,刘涉嫌诈骗共计64.7万元。

2年14月,刘因涉嫌诈骗被拘留。

欺诈手段⑤:

受害者曹某,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公民,热心公益捐款,1月25日在网上看到武汉疫情严重的消息后留言,希望尽快购买口罩,支援武汉地区医院。犯罪嫌疑人欧某看到后,利用曹某的热心捐赠,主动将他加入微信好友。他编造了自己有N95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出售的事实,并可以直接将这些材料送到武汉。通过微信转账,欧方诈骗了曹超过3万元的现金。

2年2月2日,欧被公安机关逮捕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先行介入。2月10日,法院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欧某。2月14日,对乌穆提出了起诉

欺诈手段⑥:

谎称“货物已被政府分发和没收”

2年8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假货销售信息受害人黄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销售信息,联系吴购买口罩并支付定金。随后,被害人黄催促犯罪嫌疑人吴交付货物。吴某撒谎说他把面具送到了后勤部门,并提供了一个虚假的运输号码。在黄询问货运单号码是空的后,吴谎称在物流过程中口罩被政府没收。

黄报警后,吴于2月12日被抓获。根据

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或者以捏造事实骗取社会捐赠的。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人在这个世界上不要没有忠诚。在全国团结一致抗击疫情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却发了财,欺骗了国家,失去了做人的底线。绅士热爱金钱,并明智地使用它。利用捏造事实和证据的伎俩,我们无法逃脱办案机关的严密监视。等待他们的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99检察官再次提醒人们必须有一颗伤害的心和一颗预防的心。购买防疫产品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不要相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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