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疫情防控两手抓_浙江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自新发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浙江省法院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快速打击涉及疫情的犯罪行为,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审结一批典型案件。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对“周、陆、俞、王销售伪劣医疗器械案”等1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主要涉及疫情背景下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攻击、确保疫情防控的法律服务、创新审判方式有效化解纠纷等。现公布上述10个案例。

01

周、陆、俞、王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

基本案定罪处罚]2020年1月底,被告周、陆得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通过微信渠道协商购买医用口罩并转卖获利。知道销售口罩的微信不是医疗设备的经销商,也不能确定口罩的来源,它购买了56000个口罩。被告周某、王某(陆某之妻)分别通过微信发布医用口罩销售信息。周某还要求被告余某等人下线周、陆、俞、王在对所购口罩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明确发现口罩为“三非”产品,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被告周某涉嫌销售79300余元。被告陆某涉嫌销售人民币4.53万余元。被告于的销售额为47200元。被告王某涉案销售额超过5500元。经检查,所涉及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陆、于、王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人体健康保护标准的口罩,却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单独或集体销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有碍疫情控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罪。判处周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含义

这是该省首例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医疗设备的案件。根据“两高两系”2月10日发布的《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生产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人体健康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已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该案件从立案到判刑仅用了两天时间,反映了疫情期间严格快速的司法指导。它不仅严厉惩罚了妨碍预防和控制这一流行病的犯罪行为,而且对这一流行病可能被用来进行非法和犯罪活动起到了威慑和警告的作用。

02

阿丘诈骗案——在流行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将受到严惩

[基本案件]2020年2月6日至8日,被告阿丘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众对稀缺防护用品的需求,编造医用口罩可用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他们“出售”带有虚假信息的面具。他们先后从牟星、张某等7名受害者手中诈骗了126,225元,并将其用于个人赌博和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收了被告人邱的手机,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将手机还给受害人邢育,共计11600元。

[结果]2020年2月2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返还剩余赃款。

的典型意义

新皇冠肺炎的突然爆发导致口罩需求急剧增加,市场上的口罩无法满足突如其来的巨大需求。在这个防控的关键时期,口罩生产已经被政府接管,并进行统一部署。政府的部署原则是优先供应疫区和医疗机构,然后向公众进行定量分配。然而,被告邱某利用公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向朋友和众多微信群发送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而微信群中有数百名陌生人。这是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欺诈。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受到严惩。判定电信欺诈“巨额”的起点是3万元,比普通欺诈的10万元更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从犯罪时间到判决时间只有10天。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快速结案表明了刑事打击与流行病有关的犯罪的力度。任何人都不应该以贪婪的心从事欺诈等非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广大公众在防范疫情时应该保持理性。他们不应该轻易相信互联网或微信上来自未知来源的可疑信息。他们应该做好信息筛选和财产保护工作。他们应该尽量选择正规的购物渠道来购买口罩和其他防疫用品。一旦发现可疑信息,请及时报警。

03

叶牟某赌博案-防疫期间聚众赌博应严惩

基本案]在防疫期间,被告人叶牟某在其家中为段牟某、吴牟某、叶牟某、黄牟某等人(均为单独处理)多次以“打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9000余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牟某被抓获。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牟某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聚集赌博,从而阻碍疫情防控,应受到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余姚法院坚持“以办案为主,严格、快速”的原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下午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快速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判刑不到24小时。这是余姚市法院、余姚市检察院、余姚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传染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条例》以来,第一起涉疫刑事案件。这也是该省疫情期间第一例赌博聚集事件。

2年8月8日上午,余姚法院举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过程在余姚新闻网和姚洁APP上直播。对审判的公开直播起到了很好的案例解释法律的作用,也加强了疫情期间对公众的指导。

04

王牟某寻衅滋事案-在防疫期间,王牟某拒绝配合防疫工作,任意辱骂和殴打工作人员。2005年2月11日中午,龙游县小南海镇村民王牟某,明知疫情期间不宜聚餐,仍坚持招待其他村的朋友。当天15点左右,当他把防疫卡发给朋友时,他对防疫人员建议他戴口罩、尽量不要在疫情期间招待朋友表示不满。王某将朋友从卡点送回来后,酒后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两人轻伤。

[处理结果]2月17日下午,龙游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不利于疫情防控。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游法院通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依法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199龙游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防疫期间拒绝配合防疫工作,随意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两人轻伤,扰乱防疫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王某已认罪悔罪,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的典型含义

疫情的防控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特别是不要进行暴力等极端行为,否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防疫和控制工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严厉、快速地坚决打击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5

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案-及时修复防疫药品公司信用以保证防疫物资的生产

[基本案]根据民初(2016)浙0602号民事判决书第3236号,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是(2016)浙0602号案件第3790号的执行人(保证人)之一企业对浙江金盾连锁制造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承担1000万元贷款本金和54167元律师费的连带责任。该案件于2016年8月4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长生鸟制药一度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不诚实企业。

该企业原为化妆品生产公司。2020年2月9日,获得84消毒剂生产许可证,是诸暨市首家获得84消毒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月11日,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恢复工作。目前,它每天能生产50吨。由于大量企业复工,消毒剂供应不足。2月19日,为了扩大生产,长生鸟制药以购买84种消毒剂生产原料需要银行贷款为由,向岳城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医院收到申请后,非常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并提交领导对案件进行判决。当天上午,医院立即召开了申请执行人、长生鸟药业及本案其他执行人的钉钉视频协调会。通过视频会议查看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材料和生产现场。经医院协调后,主债务人承诺全力配合抵押物的首次处置以偿还债务。长生鸟制药承诺中不足的部分将在疫情爆发后兑现。债权人还同意让长生鸟制药重获信用。

[处理结果]接到网上各方承诺函后,当天下午,绍兴越城区法院被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冻结相关信息,修复信用,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绍兴越城区法院的典型意义落实了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防疫控制、促进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暂时恢复了长生鸟药业的信用,有效保障了防疫和物资生产,同时兼顾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继续进行,符合善意执行的要求。通过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现场的在线检查,有效地节省了时间,加快了处理速度,并将人员聚集和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06

罗某等人申请实施安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安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当地唯一生产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的企业,以解除当地医疗企业的强制措施,帮助抗击肺炎疫情

[基本情况]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因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金额超过60万元,向罗某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安吉法院冻结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和财产,企业生产暂时停滞。新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安吉法院第一次联系郭,了解到他有意复工复产,并有条件迅速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更好地抗击肺炎疫情,安吉法院暂停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启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原被扣押车辆暂时交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以保证日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网上的方式促使其与申请人达成分阶段履行的和解协议到目前为止,该医疗设备公司已经生产了800套日常防护服和口罩,自恢复工作以来,已经生产了大约12000种防疫材料,所有这些材料都由政府部门及时运送到前线。

[处理结果]春节期间上班后,安吉法院首先对医疗相关案件进行了清理。调查发现,由于强制措施,安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生产暂时处于停顿状态,但机器设备齐全,员工和其他人员能够及时到位,为迅速恢复生产和工作提供了条件。基于防控新冠状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和医疗防护装备的短缺,安吉法院在上报本院防疫防疫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立即启动相应程序,指导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措施。在申请人同意且被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应及时解除,郭的失信处罚和“高限额”措施应暂时取消,以利于生产过程中的及时顺利融资同时,通过网上方式,郭某与其债权人达成了分阶段履行的和解协议。典型意义

在疫情严重、防护用品极度短缺的情况下,安吉法院坚持依法执法、诚信执法的理念,暂停对当地医疗器械公司的执法措施,促使其与执法申请人达成执法和解,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及时恢复工作和劳动,为疫情防控做出贡献

07

陈大洋诉杭州尚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购物合同纠纷案-家庭检疫法官率先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家庭网上庭审。

[基本案]原告陈大洋称,他于2019年11月11日在被告杭州尚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张22厘米厚的床垫,收货后测量只有16厘米。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他要求被告退还1至3元,共计8596元被告辩称,该床垫已通过质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经询问,双方均表示希望如期举行听证会。负责的法官未能返回他的单位开庭,因为他在新年前去过湖北,仍在家中接受单独观察。2月4日下午,在双方同意并批准后,主持法官通过“非接触式传输”收到了他的同事送来的长袍。利用杭州网上法院诉讼平台,主持法官和当事人在家中完成了一场“庭审”,杭州、Xi、温州三地遥相呼应。审判结束时,主持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当场达成退款和包含限制条款的调解协议。2月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服务平台将系统自动签名的判决书以电子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对主审法官表示感谢。

典型含义

此案是中国第一个,也是浙江省第一个由法官在国内举行庭审的案件。很明显,以个案方式在庭外进行庭审应符合“双方明确同意和法院院长许可”的条件,并完善网上诉讼规则。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防控新皇冠肺炎网上诉讼的通知》(法[〔2020〕49号)。《通知》第八条还明确规定:“法官因防控疫情确需在其他地方举行网上庭审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并确保庭审庄重、正式。”“该案是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在家工作的生动实践。为确保疫情期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体现了疫情期间勇于创新的法院成员的精神。

08

布法罗食品有限公司诉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在疫情期间,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云法院开庭”历时2小时

[基本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布法罗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丹麦)与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300盒比萨三脚架,单价为每盒4.9美元,总计16,170美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支付了30%的定金4,850美元和总共6,700美元的模具开发费用。然而,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没有如期交付货物。直到2017年12月7日,被告要求原告在安排交货前支付余款。原告拒绝这样做。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经过两年多的协商未果,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了4850美元的双倍定金,即9700美元和1850美元的模具开发费(折合人民币81827.13元)等。

[处理结果]2020年2月18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流动小额法院进行了审理。听证会结束后,双方被组织通过移动小额法庭进行网上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 .原告布法罗食品与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被解除;二.被告浙江瑞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18日前将货款及模具开发费全部返还给原告布法罗食品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6条意见,为企业防控疫情、稳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通过移动微型法院等网上办公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确保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审判工作不会停止或关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同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云听证”模式,通过移动微型法院进行听证。审判后,合议庭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考虑到丹麦和中国都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该公约自动作为适用法律适用。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退还了货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通过流动小额法院审理并迅速解决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不仅有效避免了人员流动和聚集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而且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9

77员工劳动工资司法确认案-临安法院完成了对流行期间发生工资纠纷的77名员工的网上司法确认

[基本案]杭州昆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达鞋业)是板桥市临安区的一家大型胶鞋生产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该公司于2019年2月停产停业,拖欠该企业77名员工的工资近40万元。大多数工人是当地村民,他们多次去镇政府和信访部门索要工资。2020年1月,当地政府通过板桥的“微型法院”向临安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能够指导调解工作。1月12日,在法官的指导下,昆达鞋业与77名员工成功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支付了第一笔欠薪。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上述77名员工原计划春节后向临安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由于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村民无法出行。与此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30天期限即将到期。2月3日,员工通过板桥“微型法院”向法院寻求帮助承办人得知后,建议村民通过浙江ODR平台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考虑到大多数员工都是五六十岁的村民,智能平台很难操作。承办人指示微观法院联络官处理无法通过微信等方式运作的村民的事务。

[处理结果]2月4日,77名员工完成了网上司法确认申请。承办人将案件归档,完成网上审核确认,并通过智能平台完成文件传递。在防控

199疫情期间,临安法院通过“小法院”进行了网上调解和司法确认。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保障作用,强化投诉源头治理,从源头解决纠纷。二是有效避免人员过度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三是引导“微法院”代理人引导当事人注册、认证和使用网上平台,从而提高当事人使用智能平台参与调解和诉讼活动的意愿。

10

徐诉松阳县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在防疫期间利用在网上解决纠纷,实现“根本不用跑”

基本情况]2018年,松阳县一家公司向徐经营的一家润滑油公司购买润滑油,共计欠款2.5万元,2018年12月21日经核实,并加盖在松阳县一家公司的账户上,以资证明。随后,徐一再催要欠款,对方公司负责人鲍却声称财务部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私自在账簿上加盖公章,造成双方纠纷。许别无选择,只好向松阳法院起诉。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2020年2月11日,松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组织双方通过ODR网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进行视频网上调解

[处理结果]经过耐心调解,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网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日,鲍将向徐转让其所欠全部贷款2.5万元。纠纷将得到顺利解决,不进入诉讼程序的目标将得以实现。

在特殊的防疫控制时期的典型意义,是利用信息技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于涉及企业的案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早期沟通,可以在双方协商调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上多元化解决平台(ODR)的优势,实现快速灵活的网上处置。在本案中,调查人员使用了ODR网上调解,不仅有效降低了人员的集中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疫情蔓延的风险,还实现了案件资金的网上支付和纠纷的即时解决。这种流行病对商业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院网上多元化解决冲突和纠纷提供司法协助,可以保障民生、促进商业、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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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孙立

点评:尹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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