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_免增值税、个税、捐赠全额扣除等,4个免税文件支持肺炎疫情防控

注意防疫工作的四个财税文件: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税/教育费附加/全额扣除!

及时雨!为了支持这场“流行病战争”,自由了!不要。不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四个关于预防和控制新皇冠肺炎疫情的专项税收优惠文件。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十点:

1年,新购置的防疫和控制重点保证材料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相关设备,应在税前一次性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防疫和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税增值税增量补贴

3年,交通运输防疫和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年,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期由5年延长至8年

5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的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肺炎疫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年,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9年,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药物、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和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折扣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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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最新抗疫财税政策全文

重点防控4财税文件:个人免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税/教育费附加/全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为扩大生产能力而为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税前企业所得税中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

2、防疫和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

本公告所称“增量津贴”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津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的防疫重点保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纳税人运输防疫和防治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防疫重点保障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的最大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附注》(财水[〔2016〕36号)执行

6。本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年2月6日020

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020年第9号

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现将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全部现金和物品

2。企业和个人在计算直接捐赠给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的项目金额时,允许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献血者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申请税前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承担防疫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5。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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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

为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参加传染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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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第11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政策对于进入医疗器械紧急批准程序且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预防和控制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费可免交;对于进入特殊药物审批流程、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的药物,将免除药品注册费

2、免除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3。本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年2月6日020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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