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政府建议_四川疫情期间政府采购 确有必要的尽量选择非现场方式

(记者李)2月17日,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防疫期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采购方除依法实施与防疫有关的紧急采购外,还应根据防疫形势的变化、项目的紧迫性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对防疫期间确实需要实施采购的项目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对于不紧急或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实施的项目,可以开展开标和评标前的采购活动,如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以减少疫情的影响。

对于防疫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在供应商登记、采购文件的获取、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交、澄清、发出投标(交易)通知、合同签订、询价和查询等环节。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实施电子开标、电子审查等程序。原则上不现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自行选择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当落实防疫责任主体,不得在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因防疫控制不能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采购组织单位应认真做好采购活动中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增加座位间距,缩短工作时间,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采购人员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防疫、人员隔离等要求。

在防疫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买方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增加预付款比例,减少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对于采用供应商书面建议参与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那些恢复工作和生产的供应商。购买方应按照规定保留购买份额,特别是针对恢复工作和生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非专业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产品价格按10%的上限标准扣除,扣除后的价格用于参与评审。

责任编辑:甄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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