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_10家定点生产医用防护用品企业名单公布

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流行期间医疗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 98[2020]国家卫生保健办公室

省、自治区卫生保健委员会,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疗防护用品, 根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防控机制物资保障小组关于流行期防护服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龚欣明典(2020)7号)及相关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流行期医疗防护用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

流行期医疗防护用品管理受到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形势严峻,医疗防护用品供需矛盾突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防护用品的管理是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赢得防疫战争的胜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中去。严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控、精确政策”的要求,高度重视医疗防护用品的管理。在保证医务人员合理防护需求的基础上,必须落实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做好医疗防护用品的管理,优化使用,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防护用品。

2、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发2019年第43号)的要求,成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进行全过程管理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疗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选择、采购、验收、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类防护用品的管理应结合本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保护重点区域、重点操作和重点患者,特别是重症和危重病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临床诊疗、感染预防和控制的法规、技术指南和行业标准,指导本机构各岗位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对不同类型防护用品的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

3。加强重点医疗防护用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常用医疗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南(试行)》(国卫办韩毅[2020)7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重点合理使用医用防护口罩(常称为“N95口罩”,但两者有一定区别),防护服和护目镜,以保证这些紧缺物资在适用区域或高海拔地区使用

(1)防护服管理在严格执行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加强对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隔离观察病房(室)、隔离病房(室)和隔离重症监护病房(室)使用防护服,严禁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原则上,防护服不用于其他区域和其他区域的诊断和治疗。

(2)医用防护口罩管理原则上适用于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病房(室)、隔离病房(室)和隔离重症监护病房(室)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一般在4小时内更换,如有污染或潮湿,可随时更换。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诊断和治疗操作

(3)护目镜管理用于隔离观察病房(室)、隔离病房(室)和隔离重症监护病房(室)等区域,以及呼吸道标本采集、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血液、体液和分泌物可能飞溅的操作严禁佩戴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果护目镜是可重复使用的,它们应该被消毒和重复使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应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过严格消毒后可以再次使用。原则上,护目镜不用于其他区域和其他区域的诊断和治疗。4、合理使用

急救医用材料防护服

防疫控制期内,当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急救医用材料防护服紧急医疗材料防护服应符合欧盟医疗防护服标准EN14126(其中液体屏障等级高于2级),并获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防护服(类型3,符合EN14605标准)、喷涂致密防护服(类型4,符合EN14605标准)和固体颗粒防护服(类型5,符合1SO 13982-l & amp;2个标准)急救医用材料防护服仅用于隔离观察病房(室)和隔离病房(室),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房(室)和其他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医疗机构使用的应急医用材料防护服,由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首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应急医用材料防护服实行标识管理。产品外包装的正面应明显标有“仅供紧急使用”字样(红色和斜体第2号)。产品名称应为“急救医疗用品防护服”(红色加粗2号)。本产品的使用范围应为“本产品用于隔离观察病房(室)、隔离病房(室)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室(室)和其他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和宋芳3号)。以及产品尺寸规格(分为160\165\170\175\180\185六种类型,黑色,斜体3号)、标准产品编号(黑色,斜体3号)、指定制造商名称(棕色,斜体3号)等信息超过

项措施是预防和控制疫情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将解除。

5。强调工作表现和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姿态,亲自部署和指挥防护装备的部署,开源节流,以履行护土、护土、护土的职责。有限的防护设备应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岗位和人员,以防止资源浪费。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在监督检查、现场指导等工作中重点抓好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发现未执行《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附件

: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卫生委办公厅

2年2月3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附件

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医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委办公厅通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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