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下发的疫情通知_新疆医疗保障局等下发通知:加强疫情医疗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委员会于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保障、单笔结算、报销范围动态调整等防疫医疗保障政策和措施。

《通知》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预付1.5亿元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基础上,各县市要根据防疫工作需要,继续做好专项资金的预付工作。对于由卫生部门诊疗计划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场所承担,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同时,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疫情电子台账,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记录,并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无社会保障卡(包括未参保人员)的确诊和疑似病人,由定点医疗医院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电子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被诊断为疑似异地就医的患者,其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医疗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为应对疫情,自治区医保局及时将疾病诊断名称和代码添加到新疆医保信息系统中。定点医疗医院将疾病添加到医院信息系统(HIS),维护诊断代码,在确诊和疑似患者出院结算时根据诊断代码上传数据。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将根据诊断代码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并执行甲类报销政策医疗机构不收取个人结算清单费用和部分费用。

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应对疫情,我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紧急处理特殊事项和突发事件,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的执行效率,确保患者不会因费用问题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医疗保险总预算管理规定的影响。

乌鲁木齐市医疗社会保障局安排医疗保险总额外的专项资金,提前拨付3300万元给乌鲁木齐市32家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与此同时,同样清楚的是,确诊和疑似肺炎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费用将与住院医疗费用一起计算参保患者在乌鲁木齐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治疗后进行结算,以降低患者流动造成感染的风险。(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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