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疫情如何_重罚!黑龙江省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典型案例

东北网2月6日电(记者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反应迅速,采取积极行动,加强对辖区内与疫情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监督检查,严格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已公开曝光涉嫌涨价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典型案例

Case 1

1年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委宣传部转来的网络舆情信息,称“有网友通过微博举报哈尔滨市南岗区欣彦店高价销售95%酒精消毒剂和口罩”,并立即派执法人员到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95%酒精消毒剂,每瓶49元,比市场价格高出200%以上,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处罚决定人处以5万元罚款案例

案例2

1年1月2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黑龙江省齐康人民医院连锁有限公司安定店非法销售口罩进行了检查。在

检查中发现,1月28日,康凯安定店销售给消费者的“海藻N95”口罩在小票上显示为“3包×29.8 = 89.4”,但实际支付的口罩只有3个,构成“以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以52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消费者补交357.6元。根据防疫期间专项整治计划通知,该店被责令停业整顿,提前兑现赔偿,该店负责人被列为区域不良信用记录。

第3号案件

1年2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疫情爆发后,爱民区宿豫百货商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口罩和过期口罩牟取暴利。

199执法人员在现场和仓库共查获1615个无产品合格证的口罩和过期口罩,并依法予以扣留。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以52650元的行政处罚

例4

1年1月23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鹤岗市平康药房销售过期口罩

本店销售的医用口罩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4日,保质期为3年。截至2020年1月23日,该产品已超过11个月零20天的保质期,涉嫌销售过期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第5号

2年2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4号,对鸡西市五儿美贸易有限公司蔬菜销售价格进行了执法检查

鸡西市五尔梅贸易有限公司以2元/公斤的收购价格、2.85元/公斤的销售价格、42.5%的购销差价购买了304公斤大白菜;黄瓜收购价格为499公斤,收购价格为1.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49元/公斤,收购差价为93.9%。紫裤子茄子的购买价格为195公斤,购买价格为4.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99元/公斤,购买差价为45.6%2020年1月24日前无法核实公司黄瓜、紫裤子茄子、白菜等三种蔬菜的实际交易情况。购销差价超过30%,违反《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4号》,构成价格欺诈。该公司于2020年2月2日购买了黄瓜、紫裤子茄子和白菜,并以796.1元的非法收入全部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796.1元,并处违法所得3184.4元四倍的行政处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