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二号令_福州闽侯发布疫情防控“最严禁令”

公民和朋友:

未来一段时间不仅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疫情可能爆发的时期。为了确保闽侯的安全,在紧急时期必须采取极端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防控指挥部决定从即日起采取“十统一”的严格控制措施。公告如下:

1

任何人组织集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会、打牌等娱乐活动和各种民间活动),提供集会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所有参加聚集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隔离观察。

3

凡1月20日后来往湖北或温州疫区而不主动报告的,一经确定,将被迫集中进行隔离观察;

4

凡在1月20日以后与湖北或温州疫区的人有接触而不主动报告的,一经确定,将被迫集中进行隔离观察;

5

凡拒绝配合各卡口、检查站检查的人员,应强制集中隔离观察。

6

凡在湖北、温州疫区,不主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

凡在家中被隔离的人员,凡不遵守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一律强制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期应为集中隔离之日起14天。

8

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信息与其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和其他防护措施,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

乡(街道)、村(居)干部落实“敲门”和“战争”疫情“广播行动”等防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辖区内聚集活动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邀请公众之友积极举报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和事件,一经查实奖励500元。电话:12345,22063562,22065562

本公告自即日起实施,直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解除。

闽侯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99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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