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报告_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第2期

“50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识法律问题”分为五个部分:疫情防控常识、政府法律责任、公民权利义务、企业权利义务和救助程序,供大家理解和学习。我已经和你们详细地分享了“防疫常识”第一部分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将与我们的小伙伴一起继续学习第2部分的内容:

医院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报告


第2部分

政府的法律责任

十、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有什么责任?

(1)预防和应急准备的职责包括:建立应急计划体系——根据《应急法》第17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计划体系;根据《应急反应法》第19条,确定应急避难所;宣布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因素——根据《应急法》第20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根据《应急法》第25条;根据《应急法》第26条,建立应急救援小组;宣传和演习——根据《应急法》第29条和第30条;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建立和完善通信保障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3条(2)监测和预警的责任包括:根据《应急法》第37、38和39条,在各级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并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交信息预警信息评估——基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0条根据《应急法》第41条,建立和完善应急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基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应急法》第44条和第45条(3)应急响应和救援的职责包括:根据《应急响应法》第48条,立即动员专业和社会力量采取紧急措施——根据《紧急应对法》第49、50和51条;紧急救援物资的征用——根据《紧急反应法》第52条;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基于《应急法》第53条(4)事件后恢复和重建的责任包括:停止紧急措施——《应急法》第58条恢复社会保障和修复公共设施——应急法第59条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和技术指导——《应急法》第60条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应急法第61条

11、应急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应急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以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要任务的应急管理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措施、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实施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发布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文艺演出或者其他聚众活动;(2)暂停工作、业务或课程;(三)封存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和相关物品;(四)控制或扑杀受感染的野生动物、畜禽;(五)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组织抢救和救治灾民,疏散、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并采取其他救援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濒危人员提供避难所和生活必需品,并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暂停可能造成危害扩大的人员密集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使本级人民政府能够设立财政储备基金和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在必要时转移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严厉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严惩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理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时,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13、什么是应急报告系统?

《应急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领导应急响应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发现;(三)传染病毒株和病毒种类的损失;(四)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什么是紧急通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5、什么是紧急信息发布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应急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

16、什么是应急报告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公布统一的应急报告和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和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7、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6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就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建议该条例第27条规定:“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的国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报告。《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19条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人民政府接到建议后,应当立即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是否启动应急实施方案。在全省或跨市启动全省应急预案,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18、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什么?

(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条例第4条规定:“紧急情况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应急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监督和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第28条规定:“国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监督和指导《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责成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突发事件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理范围、危害程度、影响和发展趋势,科学分析和报告情况,提出防控规范和工作指南,采取防控措施;(二)指导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机构整合科研资源,开展科研合作,共同攻关;(三)责成有关行政部门迅速调动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应急处理;(四)必要时,省指挥部决定采取封锁、隔离、疏散、暂停市场、暂停会议、暂停演出、暂停工作、暂停营业、暂停上课等紧急措施。依法在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五)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9、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患者,诊断前在指定场所隔离治疗;(三)在医疗机构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病例时,应采取什么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指定疫点和疫区的建议,对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指定场所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对疫点或者疫区进行消毒,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应对传染病疫情“

21。发生重大传染病病例的相关场所的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地方特定区域内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22。一些城市宣布“城市关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23日,疫情爆发后,一些乡镇设立了自己的路障来封闭道路和切断交通。该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自发、系统地监测、查询和隔离体温,预防和控制疫情扩散,是合法的。然而,通过破坏道路或设置障碍来影响道路通行是非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足以造成倾覆或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飞机的危险而不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4、如何惩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失职行为?

根据《灾害防治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挪用、侵占用于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款物自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侵占、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用于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灾害防治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和疫情的防治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根据《灾害防治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或不属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迟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传播或流行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编辑:福威宣泉传媒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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