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_交通运输部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官方网站新闻《交通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79号令)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删除第八条第三项,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大副或者大型管理船舶的船舶,其配备的海事管理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管理的船舶船员的专业资格。”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提供船舶海事和维修管理等服务,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第十条修改为:“交通部在长江、西江航线上实施省际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省际沿海客船运输、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跨省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由水路客运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附属港和目的港所在地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交通部决定。

省级普通货船运输和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第十三条修改为:“有许可权的部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投入营运的船舶颁发《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申请经营水路客运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化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经营运输证》等证件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五、第十八条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修改为“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6、在第二十二条中的“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添加“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检验资料”

7。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核对托运人的身份信息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时,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携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或者隐瞒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查验相关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况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运的还应当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报告待运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登记托运人身份信息和托运货物信息,并在运输合同完成后保存6个月"

8,删除第25条

9。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拒绝运输或者装运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和其他禁止运输或者装运的旅客。”船舶航行后,发现旅客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准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

乘客应持有效证件乘坐游船,遵守游船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10、删除第27条第1款中的"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在第2款中的"变更计划、频率和票价"后增加"除因不可抗力而变更计划、频率和票价外",删除"变更前15天向公众报告"后的"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11、删除第28条中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第2款中的“变更班次、班次和运费率”之后添加“除因不可抗力而变更班次和班次以外”。

1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机票包括纸质机票、电子机票和其他运输文件,通常应包含基本信息,如经营者姓名、船名、出发港、目的港、运输时间、票价等。鼓励水路客运经营者开展“网上售票”,“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明确向乘客提供退票、换票等规定”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消防队人员、学生、老人、青年、病人、孕妇等乘客提供优惠、优惠、无票等优惠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1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船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示标志完好,为老弱病残等需要救助的乘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向船上乘客广播安全须知,并及时向乘客广播特殊情况下禁止航行等信息

15、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安全事故”改为“水上交通事故”

16、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修改为“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17、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除“罚款1万元至3万元”

18、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删除“2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项

19、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将“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改为“责令改正”

20,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后增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1、第56条改为第58条,在“同时废止”之前增加交通部1995年12月12日发布的《水路旅客运输条例》,1997年8月26日修订,1997年修订为《[水路旅客运输条例》,2014年1月2日交通部2014年第1号令修订

条款和单个字符的序号应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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