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_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不用辞职!

事业单位人员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支持和鼓励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和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群众创业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群众创业创新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促进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管理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以下指导。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担任临时职务或参与项目合作。

机构向企业派遣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临时职务或参与项目合作。加强科技与经济的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的对接、创新项目与实际生产力的对接是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支持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与职称评定、项目申请、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在他们附属于企业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合作期满后,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工作竞争的优秀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如果工作尚未完成,协议可由三方协商一致续签。专业技术人员经与企业协商,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临时就业或参加项目合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并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措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和报酬等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的权益分配。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社会团体等与其业务领域相近的单位兼职,或利用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创业。这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兼职单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或在创业岗位上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定、职务竞争、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企业在职设立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99机构中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要保证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达成一致。如果启动项目涉及公共机构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公共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在企业中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力资源的流动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的活力,是一项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应继续依法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福利。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退休条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型企业或者其所在企业应当为离职自主创业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离职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职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养老金和丧葬费规定。原单位的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奖励管理制度,在离职和创业期间执行。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成绩和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优秀创业业绩,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职、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员工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离职、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聘用急需的人才。如果那些离职创业的人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他们可以暂时突破职位总数,逐步消化。离职创业期间,如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提议提前返回,我可以提前返回原公司。离职创业期满后,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在3年内保持人事关系。离岗兴办科技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脱产企业家应当签订脱产协议,约定脱产事项、脱产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雇佣合同。离职后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职后创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收入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机构可以根据创新工作的需要设置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和社会服务,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如果通过调整职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临时职位,不受职位总数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创新职位的候选人可以通过内部职位竞争或公开招聘来选择。就业条件要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能力和水平。

机构可以根据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灵活、灵活的创新岗位工作时间,方便员工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型工作人员签订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合同条款、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达成一致。

机构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支付流动人员的报酬如果流动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和人才项目引进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他们在流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可以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就归属等内容。

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并将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当地部门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切实有效;加强组织实施,指导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实;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改进劳动合同管理和加强考核来加强规范化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下岗企业家情况,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重点问题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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