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中央立法_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野生动物中央立法

2-020年新皇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在中国的一次重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治难度最大。我国坚持依法防控。我们将在立法、执法、司法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做出有效努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厉惩治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积极稳妥地探索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杜绝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检察机关究竟如何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有可能对任何从事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吗?如何科学界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原因

一方面,从办案实践和立法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保护公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很窄另一方面,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范围是将案件范围细化到“等”以外的客观需要

第一,从新皇冠肺炎爆发前检察机关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来看,野生动物保护公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很窄根据某公司眼科数据服务平台2020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野生动物案件数据综合分析报告,通过对以往野生动物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数量相对较大,占非法野生动物案件总数的57%。对工具、作案时间、涉案动物交易渠道、黑色产业链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是不够的。通过对犯罪动机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是打猎,而吃东西的次数最少。通过对全国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案件处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涉案动物中“三有”所占比例较大,其次是第二类保护动物、第三类保护动物,没有其他普通动物案件,这说明我国以前对普通动物的保护是缺失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大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提起,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更少。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三产”

野生动物中央立法

2012-2020年野生动物保护一审判决统计表:贾晓峰

统计表说明:该表于2020年3月1日汇总形成,其中(1)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代表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三)代表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4)代表非法狩猎罪;(5)代表野生动物保护;(6)代表水生动物保护

二、从检察机关在新皇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和处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很窄(见中国司法文献网2012年至2020年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一审判决统计)在疫情防控期间,截至2020年2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184起,涉案人员271人。该领域的案件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发布了四批野生动物典型案例。2月11日,第一批针对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典型犯罪案件被公布,其中包括一起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韶关市刘牟某涉嫌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月19日,第二批妨害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发布,包括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武夷山市陈某牟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月26日,第三批妨害新关市肺炎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被公布,其中包括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河北省玉田县刘牟某等5人涉嫌非法买卖珍贵野生动物)2月28日,检察机关公布了6起典型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其中3起为非法猎捕、捕杀、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起为督促和规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快递、检验检疫、非法收购、非法交易运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另一个例子是,在新的皇冠肺炎流行期间,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反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保护对象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三有”。

第三,从立法层面来看,野生动物保护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然很窄除了新皇冠肺炎爆发前的法律外,即使在疫情爆发后,有关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仍将野生动物保护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为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凡非法猎捕、捕杀、购买、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猎捕、捕杀、购买、运输、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现有立法规定的重述,其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尽管增加了对为食品或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的刑事处罚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产品。直到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杜绝滥用野生动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立法状况才得到彻底改变

第四,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公诉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客观需要,需要细化“公益诉讼”范围以外的案件范围等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狩猎、运输和食用“普通”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在实践中,只要有“合法来源证明”,法律并不禁止狩猎、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许多行为。很少有野生动物被捕获后被报告进行检疫,很少有野生动物被出售时有动物防疫证书。这揭示了市场监管的缺失。因此,有必要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自从新的冠状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已经采取了最严格的野生动物控制措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已经被完全禁止。检察机关必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体育的正义无法实现。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范围必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工作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必须合理确定。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范围的途径

从立法依据的角度,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从非法环节的角度出发,建立狩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从动物种类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体系;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从立法依据的角度,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规定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和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通知从疫情开始到疫情结束,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不再区分濒危物种、保护物种和“三合一”物种,隔离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繁殖,严禁野生动物对外传播和转运。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了《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指导,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建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和安全风险。凡《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严禁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这是我国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公诉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最新法律依据

二、从非法环节的角度,建立狩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连锁经营体系。现有立法侧重于供给方,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消费者方的法律规制。事实上,那些很少吃野生动物的人会受到惩罚。消费驱动供应,由于对消费的持续需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经常被禁止。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属于“舌尖上的肺炎”,因此学者建议在规范野生动物狩猎、生产和管理等供方相关行为的同时,还应关注消费者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实现野生动物狩猎、生产、管理和消费的全链管理。建立狩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连锁管理体系是检察机关确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范围的重要前提之一。

第三,从动物种类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体系野生动物保护诉讼的公益诉讼范围由野生动物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对人工生产和饲养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肯定列表进行严格限制,绝大多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被列入禁止列表。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才能得到保护,依法从事农业的企业和职工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为落实禁猎野生动物名录体系,建议建立打击狩猎、走私、养殖、运输、储存、转移等配套制度。针对这些名单,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和实施机制,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国家治理的法制化。

第四,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案例指导制度尽管中国对名单的调整有时间限制,但这与中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实践脱节。鉴于名单制度的不适时变化,为了及时有效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授权最高法和最高检察院在对属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范围的具体疑难案件进行严格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具体答复可以单独或联合以正式答复的形式作出,并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主要指导,从而有效实现法律稳定性和司法灵活性的统一,避免多重政策带来的不统一问题。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涵盖

检察公益诉讼几乎涵盖所有野生动物案件,但也是有限的。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是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前提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野生动物案件,但也是有限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扩大决定了野生动物保护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必然会扩大。根据该决定,必须严格禁止任何禁止狩猎、交易、运输或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违反规定的,依据现行法律加重处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完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狩猎、交易或运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和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规定的,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检察机关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辩证,不能一刀切。对野生动物的全面禁止也是有限度的。捕捞鱼类等自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在禁食范围内。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违反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使用禁渔工具和方法,造成大量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渔业资源和区域水域的生态平衡,可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因为该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侵犯了公共利益。此外,由于一些民族地区的土著居民仍然保留着一些基于传统习俗和中药产业发展需要的野生动物利用活动,这一点应该慎重对待。

二、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明确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职权的重要前提。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为防控疫情战争取得胜利服务。“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科学界定行政权力的界限,使行政权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权力的“范围”是政府间权力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明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定性因素。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林业、草原、农业、海洋、市场监管、卫生、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重叠甚至冲突。野生动物管理权限重叠,管理和监督职能没有划分。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诿或职权冲突。因此,细化和明确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权限是检察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前提。

(正文:严,,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教授;陈忠,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处处长;编辑:罗丽莉)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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