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保护民营经济_【市院新闻】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br>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检察院和市委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发挥民营经济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1年,在防疫和控制期间打击法人犯罪,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涉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器械和其他防疫物资等。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权益。

2年,检察机关应介入防疫期间涉及企业的案件,并指导调查机关调查取证。对于参与公司犯罪的人,应谨慎使用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利于防疫和控制的原则,依法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动态审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和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防疫专用物资与案件无关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解除。

3。检察机关为已经受理的涉及防疫企业的案件建立了绿色通道。他们充分发挥了疫情应急专案组联络员的沟通协调作用。指定专人受理、移送和处理符合快速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快速结案。

4,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宽严相济的认罪、认罪制度。对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材料的企业及其涉案人员,如果符合宽大处理条件,一律从宽处理,有效保障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处理对防疫工作的影响。

5年,为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监督开辟快速通道,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争议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解,有效解决疫情防控过程中涉及企业的行政纠纷

6年,在综合考虑和认定不可抗力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对防疫期间涉及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在防疫期间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 通过检察和解,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协商解决防疫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工资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双方纠纷。

7,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鲜活肉类检疫、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领域发现的监管漏洞。,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推动相关治理措施的完善执法对象为私营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要从防疫、民生、稳定的大局出发,合理审慎地开展,既要考虑防疫物资的供应,又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要从严打击和控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和建议执法单位积极应对民营企业的小问题,并正确引导。

8年,积极参与疫情期间的社会综合管理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开展企业普法相关宣传工作全面拓展检察职能,结合司法案例制定和发布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有效堵塞漏洞,完善防控措施。

9年,加强指导和经验总结在基层医院处理企业相关案件过程中,市级医院对口部门应当实施专项指导。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典型案件的挖掘和总结,及时推广经验,指导办案。要认真宣传举报纪律,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公布涉及企业的案件信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形象

2年2月9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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