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知识_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律知识之四十六 | 新冠肺炎暴发、流行地区, 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防治新皇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有效的紧急措施来应对和预防疫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遵守道德和法律。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和回答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的法律法规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为依据的,该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电影院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暂停工作、业务或课程;(三)封存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和相关物品;(四)控制或扑杀受感染的野生动物、畜禽;(五)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组织抢救和救治灾民,疏散、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并采取其他救援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濒危人员提供避难所和生活必需品,并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暂停可能造成危害扩大的人员密集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使本级人民政府能够设立财政储备基金和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在必要时转移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严厉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严惩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摘自国家普法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当前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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