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有辽宁么_辽宁沈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法律常识

目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为了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切实遵守政府对疫情防控的要求,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参与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战争,现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管理,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1:沈阳市居民应如何履行防疫义务?

根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决定》的规定: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行和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预防和控制义务:

(1)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预防和控制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查、隔离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及时到就近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首次向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或从重点疫区返回(来)沈阳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服从管理;(四)了解防疫及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户外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吃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防疫人员在车站、高速公路入口、住宅小区等进行查询登记、体温检测、入户调查等工作时,不如实登记信息或拒绝配合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或者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在防疫控制期间,撕毁防护用品、随地吐痰、侮辱或恐吓医务人员或防疫人员的后果是什么?

轻应受治安处罚,被判处拘留或罚款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撕毁防护用品,向医务人员吐痰,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开侮辱或恐吓医务人员,并且符合《刑法》第246条和第293条,犯罪者将以侮辱或挑起事端罪被定罪和处罚。

4:由于疫情的影响,企业不能按期复工,企业还会有工资吗?

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就业问题和不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

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时上班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始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备福利假、加班假或预借探亲假等。,并按照有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具有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工人在家工作,以完成他们的工作任务,这被视为工人的正常劳动。

如果工人超过年假和其他假期,长时间不能复工,雇主应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关于停工或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工人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发放

5年,孩子们还没有正常上学,家长单位都已经回去工作了,如果孩子们没有被带走怎么办?

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发布的第3号令的规定: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一名工人可以在家照顾他们。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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