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3年2月2日上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罗主持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正式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望在此次修订中纳入法律法规,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各界强烈要求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然而,201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去年3月正式实施的《条例》受到立法权限问题的限制,未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突破性创新。此外,我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系列亟待法律法规进一步解决的难题,如长期存在的侵权举证难、需要完善维权援助制度、粤港澳台湾地区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等。

随着《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特区的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和意见》)的颁布,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修改法律势在必行。但《意见》明确指出“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这也为此次修改寻求更大范围的突破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罗对修改法律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认真贯彻《纲要》和《意见》精神,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注重制度创新和粤港澳利益与“最大公分母”的结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二是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立法探索促进海湾地区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的趋同,创新粤港澳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三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同时,大大提高侵权法律赔偿上限,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解决研发投入高、侵权损失大、维权赔偿低的现实问题。在

199座谈会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检查两院、法律专家、律师、企业代表和协会代表纷纷表示,这种处罚会给侵权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甚至会毁掉他的家庭。当侵权行为的处罚金额大大增加时,也应该有科学的鉴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应该更多地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滥用。(记者李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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