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疫情响应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情况,经大庆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响应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 决定对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已发布的部分公告内容做如下调整:
从3月15日起恢复药店销售“解热、镇咳、抗病毒药物”,调整销售方式:
1恢复销售“解热、镇咳、抗病毒药物”3月15日以来,全市药店有序恢复销售“解热、镇咳、抗病毒药物”。购买“解热镇咳抗病毒药物”的药品,需填写“沃霍尔表”,并以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实名登记
2、调整药品销售模式取消窗口药品销售模式,继续隔离药品销售。
3、加强药品采购订单管理执行省、市防疫监督指挥部公告和行业标准要求,经营单位应加强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保持经营环境卫生,定期消毒和通风;在购买药品之前,药品购买者必须戴上口罩,说明“龙江健康守则”,并测量体温。
大庆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肺炎疫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