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眼癌女孩”家庭诉网络“大诉”陈岚名誉纠纷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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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眼癌女孩王某的祖父、母亲王太友与在网上状告“大V”陈岚的杨美琴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下午(2019年1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的部分陈述构成了对名誉的侵害,责令被告在“作家陈岚”的新浪微博上向原告杨美琴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杨美琴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诉讼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获悉,2017年11月,河南女孩王某患双侧眼内母细胞瘤,一种俗称“眼癌”的恶性肿瘤这个突然的坏消息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为了给女儿筹集相关医疗费用,母亲杨美琴通过微信、水滴基金等渠道寻求社会救助,并先后接受爱心捐款。一些网民质疑慈善资金的使用,这引起了网络的关注。在此过程中,杨美琴收到了匿名的包含指控、诅咒等内容的短信,并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杨诉

2年4月至6月,018年,通过实名认证微博服务新浪微博,先后发表了“捐款作弊”、“虐待”、“未接受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涉及王女孩家庭的言论

2年5月初018,女孩王某去世。他的祖父王太友说,剩下的1000元捐给了当地的慈善机构。2018年5月底,媒体发布报道,澄清了女儿王家人的医疗费用来源。经过警方调查,证实该家庭成员通过水滴收到了3万多元捐款,并通过微信红包和火山视频直接收到了2000元捐款。作为对该报告的回应,警方表示,他们没有立案,因为没有“欺诈”或“虐待女孩”的证据,他们也不知道家人涉嫌犯罪的证据。

之后,杨美琴、王太友对陈岚提起名誉诉讼。他们认为,陈岚作为一名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虚假言论,泄露原告真实地址,误导网民做出负面评论。结果,他们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他们要求法院命令陈岚停止侵犯名誉权,在河南的《大河日报》、上海的《新民晚报》和《澎湃新闻》上公开道歉,并在陈岚的实名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长达两个月。杨美琴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药费:8365元,两季农作物损失:36元,360元,工资损失:8000元;赔偿王太友两季农作物损失18,180元,工资损失17,460元;两人律师费赔偿3万元

陈岚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任何损害杨美琴名誉的主观恶意,他在微博上的所有评论都有相应的信息来源。杨美琴的个人信息也是她自己发布的,这不是隐私,也不构成侵权。同时,杨美琴关于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索赔也缺乏事实依据。另外,原告王太友的诉讼主体不具备资格。

199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部分言论构成了对名誉的侵犯。法院认为,被告陈岚在公布一些事实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然而,在被告发布的博客帖子中,有“女儿生病了,被骗去捐赠而没有得到治疗”,“攒钱给儿子治病”,“愚蠢而恶毒的心”,“被怀疑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他的父母很可能想摆脱困境,因为公众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恶意地切断孩子的饮食,最终导致孩子的失败”,“总之,孩子自始至终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治疗。”等死!这是虐待吗?!”等一般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责从被告获得的信息来看,没有“欺骗捐赠”、“滥用”、“摆脱困境”和“从不接受治疗”的结论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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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侵权责任应以与其影响范围相称的方式承担。被告发布其争议博客的平台是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社会的重大影响,被告被责令在适当时间内通过该平台自上而下向原告杨美琴作出书面道歉。本案中的名誉侵权足以显著降低原告杨美琴的名誉,并给原告杨美琴造成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决定酌情赔偿被告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5000元的诉讼费。由于依据不足,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此外,根据相关博客帖子的内容,文章中提到的家庭应理解为王某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是其祖父,与其身份不符。因此,他的所有要求都被驳回。

在谈到如何合理界定网络“大V”的注意义务和网络个人用户的宽容义务时,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岚是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是拥有数十万粉丝和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被告关注原告杨美琴的网上个人申诉,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评论。这是他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这没有错。然而,由于其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和巨大影响,它应该承担与其身份和影响范围相称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网上个人寻求帮助的方式为人们的爱心行为建立了更加广泛、便捷、高效的渠道,使更多的贫困家庭得到及时的帮助,度过难关,这是应该提倡的。原告杨美琴作为网上的个人助手,在享有接受捐赠权利的同时,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对于因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宽容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夏万红杨成照片:孙涛

编辑: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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