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深圳营业部开始向公开科学创新板发出警告信

3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的《深圳市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调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未能认真检查已开通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的适宜性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发出警示函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客户适宜性管理,增强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7日。其注册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刘武新区国际总部城10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的自我管理;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佣金为基础出售;以佣金为基础销售金融产品;保证金交易、证券承销和推荐2020年3月5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东方财富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300059)的全资子公司。深圳)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对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充分揭示风险,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开展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其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以下为原文:

《深圳市证监局关于采取措施向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调查,贵营业部未对已开通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的适宜性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你营业部发出警示函。您的销售部门应加强客户适宜性管理,增强主动合规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深圳证监局

2年3月13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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