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监督]南京市第16号通知

目前,新皇冠肺炎疫情正在国外迅速蔓延,增加了疫情跨境传播的风险。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的健康管理,坚持对所有中外人员一视同仁地实施防控措施。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的进口风险,有效保障我市复工复产和对外开放的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的进口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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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从南京口岸入境的中外人员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立即送往发热门诊治疗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按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2。从南京口岸和疫情严重的国家(地区)入境的中外人员实行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细则另行发布)

3。我市在北京、上海机场口岸、南京禄口机场、南京火车站、南京南站设立了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全程控制转运,目的地为南京。

4。有严重疫情国家(地区)旅行史的人员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南京不满14天,自行到达南京的,必须在到达南京后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并自到达南京之日起至14天期满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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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转控制

5。来自疫情严重的国家(地区)的中外人员进入南京口岸转道其他省市,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填写《过境旅客须知》,并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方可过境。如果目的地是省内其他城市,目的地防控指挥部会将其送至南京口岸转运服务点进行控制性转运。目的地为外省,由市防控指挥部通知当地防控指挥部。6.当天需要临时住宿,第二天需要中转的中外人员将自费入住指定酒店。3

单位主要职责的落实

7。本市涉外单位必须及时履行对进入单位的涉外人员的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防疫和控制的主要职责。8.该市的学院和大学主动联系仍在国外的外国学生和教师,要求他们在学校复课前不要自行返回学校。对于提前返校的学生,所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防疫和控制措施。9.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对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的管理责任,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在华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健康查询等相关管理服务。10.社区(村)要继续加强疫情控制,对辖区内新来的中外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加强防疫支持服务

11。进入南京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录“苏康代码”或“宁返程”平台进行健康申报出国留学、经商或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应受到所在国家(地区)疫情的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就医。如遇特殊情况,可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国内亲属也可向市外事办公室咨询。12.做好中外人员集中医疗观察和家庭观察的管理服务和人文关怀,充分尊重他们的宗教、饮食和习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13.中外人员进入南京后如被诊断为输入性病例和疑似病例,且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应当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对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5

严重法律责任调查

14。进入赖宁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申报健康申报、填写旅游记录等信息的责任对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旅行史、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验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为不诚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确诊为确诊或疑似新诊断肺炎病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15.对不报告信息、故意隐瞒进入赖宁人员情况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所在街道和社区(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涉外防疫法规的行为,公众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咨询和报告电话:025-68787300,68787321南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指挥部2020年3月15日

南京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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