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专题分析的第一期

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转科研用地政策相关分析

-华夏专题分析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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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简介:

该地块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现规划用途为科研用地,容积率为地块附近的道路网络四通八达,交通便利。周边产业集聚,区域规划有利,市场前景广阔。

政策支持第

条该地块符合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中工业用地转为科研用地的相关内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科研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郑宁桂资[〔2013〕1号)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低效城市土地再开发,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关于印发《江宁区低效城市土地再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4年第179号) d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效城市土地再开发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

a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科研开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规资[〔2013〕1号)

4。 鼓励改造现有土地的企业
使用自己现有的工业用地来建设科研开发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土地用途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
(1)该土地位于除环城高速公路以外的科技创业专用社区,经批准在城市上方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或科技创新载体,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2)项目单位具有科技研发能力。具有先进技术的公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企业、服务企业,或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者具有市级以上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可(或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研发机构,并取得科技部门的书面意见。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获得项目批准文件;
(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取得规划批准文件;
(5)符合特区和公园入场要求的,取得特区和公园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

B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

(14)对低效再开发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分类在符合上述低效城市土地再开发模式的前提下,各类低效城市土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后的土地用途变更为科技研发用地,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郑宁桂资[2013年第1号)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C

关于印发《江宁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4年第179号)

3、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配套政策

(4)各种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

1、低效工业用地

(

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技术研究开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郑宁桂资[〔2013〕1号)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D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充意见》的通知

(郑宁办发[〔2016〕20号)

2、优化和完善土地政策

低效工业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自有存量土地,改建或改造为非商品住宅经营项目。土地使用手续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待建房地产应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出售和转让(酒店、文化、养老、医疗、教育等需要整体使用的项目除外)。)在符合规划设计结构和产权划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待划分和转让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规划容量的30%。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相关要求。

改善程序

此地块不到5公顷。江宁区政府将首先按照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用地单位需要取得具有科研资质的科技部门的书面意见。经批准后,市、区土地部门将为项目出具前期工作关联函。持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函,并征求环保、文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范围涉及供电和地铁设施的,还应征求供电和地铁部门的意见),持相关批准文件和书面意见向土地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规划、环境保护和建设审批手续。

A《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通知(试行)》(郑宁办发[〔2019〕030号)B《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国土资[〔2016〕128号)C《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充意见的通知》(郑宁办发[〔2016〕20号)

A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宁办发[〔2019〕30号)

5、保障机制

(2)简化程序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为重新开发审批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高效有序的重新开发。

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为科技研究开发用地,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对提出的科研项目改造的可行性按照程序进行研究和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B

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效城市土地再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6〕128号)

2、关于

3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工业用地及其他变更用途的建设技术研发项目。用地单位需取得具有科研资格的科技部门批准的

^ 3的书面意见,并办理

1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土地部门向用地单位发出联名信,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用地单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2。土地使用单位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分局申请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并征求环保、文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范围涉及供电和地铁设施的,还应征求供电和地铁部门的意见)。 然后持相关批准文件和书面意见向土地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转让手续。申请协议转让所需材料见附件4。

3,土地分局应根据现行规定和要求,制定土地协议出让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其中新的五区出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用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划、环保、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5年,符合各部门相关审批条件的项目如立项、规划等项目,可同步办理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C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充意见》的通知(郑宁办发[〔2016〕20号)对

个协议出让的再开发项目(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再开发用地单位应在先征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的基础上(其中再开发项目涉及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还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的书面意见),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市、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土地部门将向用地单位发出联名信,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再开发用地单位将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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