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和执行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决定”和“执行”的程序分为单独的部分,包括:决定处罚的机关、行政拘留的扣除、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的作出和下达、案件的处理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和执行程序方面有以下新规定:1 .赋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2.增加警察局的处罚权力;3.取消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罚;4.缩短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者家属的义务;6.设定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取消预复议,给予被处罚人选择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8.受侵害人提起行政复议或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取消;9、给予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期间可以停止或者中止执行审查权;10.明确规定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看守所的决定。11.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已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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