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警方凌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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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的相关消息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爆料人称其自2015年14岁以来,遭“养父”鲍某连续性侵4年至今。

目前,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正对案情进行核实。

4月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我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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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4月10日早间,杰瑞股份发布说明公告称,4月9日下午,公司已与鲍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鲍某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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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图

4月10日,中兴通讯官方微博也发布声明称,中兴通讯在获悉相关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毓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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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称,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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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自述多次遭“养父”性侵

少女小可(化名)与鲍某某“相识”于2015年9月。小可的母亲在南京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女孩。

母亲提到,小可从小一直不顺,按照迷信说法,认个养父养母能冲灾气,因此,她决定将孩子“送养”。两个月后,鲍某某将刚满14周岁的小可带到北京上学。

2016年,因工作调动,鲍某某将小可带到了烟台,之后一起入住烟台世贸海湾1号某公寓。按照小可的说法,3年时间里,自己遭到多次性侵,且被强迫观看儿童色情视频。

“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小可自述,对方(养父)教自己“如何发生性关系”,“但我还是个孩子,我不是情愿的”。她说,房间里装有监控,手机可以控制开关,“有一次他(鲍某某)拿着(镜头)拍我,伤害我的那种场景”。

她告诉记者,每次反抗,她都会被掐脖子、捂嘴,对方还威胁她,如果把这些情况告诉别人,便会“杀了那个人”。她愿意接受测谎,“我说的都是事实,希望警方可以去调查他伤害我的证据。”

除此之外,小可提到,鲍某某对其进行了“精神虐待、控制”。“我喜欢干净,他非要给我弄脏,告诉我不能离开他,如果离开他,我就是世界上最脏的小孩,没有人会喜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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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个人网站中,其自称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证,“可获准出庭执业”。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小可来到烟台市芝罘区的派出所报案。她做了笔录,并向警方提供了一些物证,包括带有血液和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某用过的纸巾。她还提出,鲍某某处有大量涉及儿童的色情片。

她回忆称,自己向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讲述这些遭遇时,“几名刑警参与(做)笔录,快做完笔录时,芝罘区检察院一位刘姓女检察官也来了。”

芝罘区公安分局的案情通报佐证了该说法。警方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警方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警方的通报提到,“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小可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小可回忆,2019年4月份中下旬,办案民警打来电话,让她来派出所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同年5月份,她拿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从这时起,小可多次前往派出所“讨要说法”,但并无下文,期间,她曾试图自杀。媒体2020年4月8日发布的短片里,小可出镜自述称,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她曾多次尝试轻生。

对于以上小可的自述信息,目前,警方及鲍某某未予以证实。鲍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对方的说法,完全是捏造的,我也有这方面的充分证据”。

4月10日,当事女孩小可告诉记者,她不认同鲍某某没有性侵她的言论。小可表示,“希望警察叔叔公正处理”。烟台警方称将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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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双方各执一词

事件背后,仍有多个疑团待解,双方亦各执一词。

小可告诉记者,她原本是个阳光的女孩,但这件事令其痛苦不堪。她愿意面对面与对方进行对质,也愿意接受测谎,“希望他可以看着我的眼睛讲出真话”。鲍某某则对记者表示,事实会证明其清白,后续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20年4月9日晚,芝罘警方的相关通报提到,此案撤案之后,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了一些新的线索,警方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出自烟台警方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小可对记者表示,警方已从她身体里提取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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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公安分局向小可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昨日,芝罘警方称对于此案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承诺“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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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立案后仍无下文?

为何去年10月决定再次立案后,至今仍无下文?一名有过20多年办案经验的一线刑警告诉记者说,这种案件取证相当困难,几乎就是孤证。

“我们办理过相似的案子,养父、继父甚至是亲生父亲性侵自己的女儿、继女、养女,但性侵环境都是一对一的情况,取证确实困难。”

该刑警介绍,相关案件中,确实有体液、殴打痕迹的实物证据,但取证还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男方一口咬定对方是自愿的,会导致案件陷入困境。“这种性侵案一般发生在居所内,是私密的一对一情况。

这名刑警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自愿都触犯强奸罪,但根据公开报道,被害少女自述被领养、被侵害时已满14岁,这可能让警方的取证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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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法官:通过证据分析少女是否自愿

有涉未成年人案件多年审判经验的朝阳法院法官张妍表示,要通过证据客观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自愿”,四部门对包括养父母、教师等这些“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有明确的司法意见,即“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张妍介绍,在此前的审判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熟人作案”的情况占比较高,猥亵行为较多。此类案件因两个人的关系比较特殊,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很多案发都是已经持续了一定时间,并且有过多次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结合双方的关系、平时交往的情况、发生性关系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证据客观分析被害人是否自愿,而不仅仅靠当事人双方陈述来判断。”张妍介绍,判断女性是否自愿,要分析未成年人为何报案?被害人本身情况如何?侵害发生前后被害人行为上有没有异常?精神上有没有异常情况?这些都可以反映一些问题。其次,与14岁以上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有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张妍进一步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相比较成年人,其自我保护能力、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是比较弱的,他们对于事件后果的严重性,自己所受的伤害,在分析判断上有一些欠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去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遇到受到侵害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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