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有地、周雪娇、李帅、洪健、周金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一、被告人胡有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雪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洪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金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冰毒401.58克、麻果7.14克系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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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 德 若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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