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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梁彦军起诉被告朱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5民终2206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志民偿还原告梁彦军借款283.547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志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梁彦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号:(2018)豫0505执535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朱志文

失信被执行人:朱志民

性别:男

年龄:63

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二巷号院1号楼5单元4号

身份证号:410503********2038

执行法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83.5471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72-209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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