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梁彦军起诉被告朱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5民终2206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志民偿还原告梁彦军借款283.547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朱志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梁彦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号:(2018)豫0505执535号
被执行人或企业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朱志民
性别:男
年龄:63
住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二巷号院1号楼5单元4号
身份证号:410503********2038
执行法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83.5471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72-209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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