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帅哥并用于封面,侵权吗

文/林海

通用汽车的资深财务分析师克拉伦斯·亚林顿突然发现自己“火”了。他的同事告诉他,周末版的《纽约时报》封面刊登了一张他的彩色全身照,照片上的他手插在裤子口袋里,穿越第五街,俊朗体面而风度翩翩。封面标题醒目地写着:“黑人中产阶级成功了。”那么难题来了,这是言论自由的合理表达,还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呢?

帅哥的jj

被《纽约时报》称为“成功的黑人中产阶级”的亚林顿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获得过企业管理硕士学位,家住在纽约市郊蒙特维农(Mount Vernon)的富人区。不过,他对登上《纽约时报》封面丝毫没有做好准备。

意外“火”了之后,他的邻居、朋友、堂亲和同僚纷纷来电,询问他为什么工作之余还兼职做杂志社的模特。因为在他们看来,杂志社不可能未经他本人同意就刊登照片,原因只能是亚林顿同意杂志社做那篇报道的模特。

然而事实上,亚林顿工作非常繁忙,不可能有时间去做什么兼职模特。他本人对那照片也是一无所知的。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故事要从1978年秋说起。当时,《纽约时报》的员工们正为他们的年终刊号做准备,这份年终刊号据说在全美销量很大——超过了150万份。主编爱德华·克莱恩也努力寻找那些“尚未受人瞩目,但是因为极其重要,终将会为人所关注的议题”。此时,他发现了一篇由威廉·布莱斯勒撰写的报道,文中提及了作者发现的一种社会趋势——黑人中产阶级的崛起。

布莱斯勒描述了新兴黑人中产阶级已经全面崛起的事实。主编克莱恩读罢,意识到了上述报道作为封面报道的重要性。为隆重向大众推出这则报道,他在封面照片上大做文章,极尽吸引大众眼球之能事,要把封面照片做得“独树一帜”,从感官上刺激读者阅读杂志内容的兴趣。

为此,《纽约时报》美术部门接洽自由摄影师吉安法兰克·乔格尼,请他拍摄“街上穿着体面的黑人”。乔格尼为此也颇下功夫,给《纽约时报》递交了超过百张的彩色幻灯片作品。杂志从中选取了一张身着笔挺西装的黑人气宇轩昂阔步穿越马路的照片作为《纽约时报》的封面。

摄影师乔格尼后来回忆说,“我从来没有询问过照片中的主角是否同意拍照”。自然,也没有任何一个《纽约时报》的员工询问过照片中的主角,是否同意被刊登在杂志的封面上。当然,这位“幸运儿”就是通用汽车的资深财务分析师亚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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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斯勒在文章中称,应该重新思考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种族的种种预设。从教育、职业与薪资的统计来看,黑人“新兴中产阶级”正有崛起的趋势。文章还详细地描写新兴黑人中产阶级如何沉溺于赚取金钱,购买昂贵的住宅、衣服和轿车。这篇报道也指出有些新黑人中产阶级的“富人”一直“保持上进”,为黑人儿童工作,使黑人邻居远离毒品。文章继续写道,“但是,黑人中产阶级对黑人下层阶级有同情,更有强烈的抵制”。

不过,照片主角亚林顿并不认同文章的观点。他说,“我认为不需要特别将黑人中产阶级从美国中产阶级中区分出来”。即使黑人中产阶级能被划分出来,他也不认为他们都是如同文章所描述的那般拜金。“这件事深深伤害了我”。他说。

事实上,对该报道提出抗议的不止亚林顿一人。编辑部收到雪花般的抗议信件,纷纷批评该篇文章对于黑人成功者的“刻板印象”与“讽刺”。由于备受负面影响,亚林顿起诉了《纽约时报》。一位纽约州律师免费代理了这一诉讼请求。

然而,纽约州的法律并不支持亚林顿和那些抗议的公众。纽约州确有一部保护隐私权的法令,不过它禁止的主要是未经许可使用个人之“姓名、肖像与照片……作为公开广告或商业之用”。然而,《纽约时报》辩称,他们并不是在进行广告或商业行为,而是在进行严肃的社会观点讨论。

根据纽约法院的早先判例,只要报道内容具有“合法的公共利益”,而使用的照片与主题有“合理的联系”,照片并非作为广告宣传或商业之用,即是被允许的。《纽约时报》援引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国会)不得通过法令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并且表示不得限制“街拍”。

亚林顿与《纽约时报》就第1条修正案中赋予媒体新闻自由权利的问题争执不下。亚林顿声称,他并没有试图阻止媒体拍摄人群或公共事件,只不过他不应该被特别挑出来,作为一篇自己根本一无所知的报道的插图。《纽约时报》虽考虑到了本案将引起的民情影响,但仍然主张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了他们使用亚林顿照片的权利,如果因为亚林顿一案就开一个口子,那么必定会影响到新闻的理念,使新闻媒体的工作陷入瘫痪。

令亚林顿惊讶的是,《纽约时报》的主张得到了纽约州法院的支持:初审法院肯定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认为照片“与符合公共利益的报道主题具有合理的联系”,因而属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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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11日,案件的上诉审议在纽约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福克斯伯格法官代表法院撰写了判决书。他分析道: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点,即“具有合法的公共利益”“与报道主题具有合理的联系”。很明显,这两个语汇在隐私权法令中是找不到的,需要根据法令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阐释。

也就是说,到底这两个关键性判断能否成立,一来取决于早先的类似判例,二来则是司法在案件中的判断——这一判断不一定与大众的反应相契合。无论如何,在亚林顿案中,法院需要在媒体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两组价值中做出取舍。

然而,这个论辩的框架本身对于亚林顿是不利的。尽管他本人并不同意报道的观点,也不认识文中提及的任何人,甚至不觉得自己是文中所描述的那个“阶级”,但他仍然要先论证他的照片与《纽约时报》的报道内容没有合理的联系——这是很困难的。照片上的他与生活工作中的他,是活脱脱的一个成功黑人形象。

《纽约时报》称,克拉伦斯·亚林顿显然是“黑人中产阶级”中的一员 ,也是该报道的主题。亚林顿也承认,自己不满的地方不在于媒体的新闻自由,而是对杂志社偏偏选中他的照片作封面的行为。从双方的辩论过程来看,亚林顿明显处于下风。

《纽约时报》则抓住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不放,根据“具有合法的公共利益”“与报道主题具有合理的联系”两张王牌,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了根据。而亚林顿一再陈述他对照片及报道一无所知,这样的辩解只能打动社会大众,却很难说服法官,在全美新闻自由的强势理念面前多少显得“势单力薄”。

最终,1982年4月7日,纽约上诉法院作出了支持《纽约时报》的判决。

法院虽然同情亚林顿的处境,但还是依据纽约州的法令,裁定驳回亚林顿的上诉。理由是:亚林顿显然也是黑人中产阶级,所以使用他的照片“与符合合法公共利益的报道的主题具有合理的关联”。

法院写道:“亚林顿案”的核心问题,是隐私权与媒体间的冲突,“在资讯、意见自由流动的社会中,个人将无法维护自己极为偏爱的隐私,或许这就是生存在自由社会的代价”。不过,上诉法院为亚林顿指出了另一条路:起诉摄影师。因为,贩卖照片给《纽约时报》可以被认为符合“作为商业之用”的要求。因此,亚林顿可以继续对摄影师提起诉讼,而非《纽约时报》。

而亚林顿对起诉摄影师兴趣不大。亚林顿认为,他受到伤害主要是因为《纽约时报》登了他的照片作封面,而不是因为摄影师的商业驱动。在律师建议下,他也试图对摄影师提起诉讼。但经历一段烦琐复杂的法院诉讼过程后,他放弃了。

之后,纽约州议会听从民众请求,并依据法院“亚林顿诉《纽约时报案》”的意见书,对隐私保护法令进行修改。不过,最终修改的结果,并不如亚林顿等人所愿。州议会认为,在该案中法院准许继续对摄影师提起诉讼,是个错误的决定。

为此,修正后的隐私法令同时保护了这类诉讼中的摄影师。因为他们有拍摄和记录的自由,唯有将其用于商业出售,才是缺乏合理依据的侵权之举。

从另一个角度看,亚林顿也只能默默接受自己属于黑人成功人士、新兴中产阶级的标签,不打算再作辩驳——毕竟,尊重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也正是这个阶层不可忤逆的“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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