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银保监会_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信托业产权管理混乱频发一些信托业风险事件,现行信托业监管管制体系规范了信托业产权管理,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个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监管漏洞等问题突出,给有效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份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建设,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进一步修改并及时发布。

据中国银行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是在“商业银行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由股东借鉴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继承的,以“三位一体”股份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者主体从股份中退出各阶段股份管理职责。

《暂行办法》共包括总则、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八条,对促进信托业产权管理混乱管理,加强信托公司产权监督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从市场准入、股票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管理。 其次,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名单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落实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第三,信托公司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建设,将公司管理责任落实到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层面,不同主体在产权变更、产权持有阶段明确责任。 监督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优化股票结构,引进重视公司长期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信托公司变革发展,鼓励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督指导。

“暂行办法”对金融产品持股也有特别安排。 “暂行办法”遵循“商业银行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表明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者或管理者及其实际管理者、相关人员、一致行为者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的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的股份。 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没有民事主体应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业内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暴露了问题和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者控制股东,实际控制金融产品

股票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信托公司监管质量效应。 如何加强股权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规定。 《暂行办法》通过制度安排明确股票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要求。 主要是影响股东资质条件的变化,导致股东持有的信托公司股份的变化。 第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出现负面目录的情况。 三、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上控制者会变。 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要求分为三类。 一是信托公司股东或主要股东发生有关情况后,15天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信托公司以半年报、年报的形式公布有关事项。 第三,信托公司自得知股份信息变化情况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银保监会负责人在颁布“暂行办法”后,对信托公司存在的股份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银保监会立即颁布相关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理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份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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